集团首页        经济法论丛        知识产权研究院        中国文化法治网        联系我们   
科研公告
热点新闻
最新公告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公告 >> 正文

《湖南日报》访公司经理陈云良教授:从体制着力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4-12-08    作者:    来源:永利官网地址     浏览次数:    


 

从体制着力破解“执行难”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禹爱民 舒秋膂

 【决定摘要】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线传真】

   “分段集约执行”显威  

今年9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帮助王某等6名申请人从被执行人湖南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

王某等6人诉湖南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和赔偿金等9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原告遂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迅速安排执行局“初步调查执行组”对案件进行外围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已歇业,其账户上没钱,办公地点没人,原属公司的车辆也被转卖他人,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院执行局随即将该案转入“疑难案件执行组”进行深度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近3000万元,在歇业前,公司管理混乱,公司管理人员及股东有公私不分、侵占公司财产的嫌疑,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某拒不申报公司财产。

9月18日上午,该院法官采取强制行动,依法对伍某实施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强力威慑下,伍某代表公司与申请人就履行付款义务事宜达成协议:被执行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6名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并在和解协议签字时先行支付9500元,余款分3次付清。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痼疾,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岳麓区人民法院创新实施“分段集约执行”,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开,由该院审判监督庭行使执行裁决权,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判决是否生效,是否涉及案外人财产”等执行异议,进行司法审查,畅通救济渠道,维护执行公正。由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在该局内部设立“初步调查执行组、疑难案件执行组、综合执行管理组”3个专业执行组,每个组各自负责相关执行流程,明确阶段职责与完成时限,加速流程运转,形成执行合力,切实提高了案件质量与效率。

【专家解析】  

   审执分离

   并非审判与执行绝对隔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这将是改变执行工作现状的重大变革。”11月26日,永利皇宫网页入口法院永利官网地址经理、教授陈云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响较为强烈的现实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仍有待从机制上着力。

陈云良认为,“分离”应该是指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的更深层次分离,而不是指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具体而言,执行权的内容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将二者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陈云良说,目前,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具体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宜先从法院内部对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进行探索。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面确立“审执分离”。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提到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为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将对执行部门的设立、结构、功能以及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关系等从立法层面予以确定。其次,要加强执行法官单独序列的构建,从人员身份上实现“审执分离”。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专业化与精细化的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建议以立法形式确立执行法官的职级待遇和就职要求,切实解决执行人员身份问题,为执行工作有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要统一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从内部管理上确保“审执分离”。再次,要实现分离的多样化,全面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分离形式上可以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实行一个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还可以实行法院之间的分离,比如将案件从执行力量不足的法院交由执行力量充足的法院执行,将案件从受到干扰的执行法院转移到其他不受干扰的法院执行,从基层法院提到上一级法院来执行,或由省法院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增强执行的多样化和机动性,提升执行效果。

陈云良强调,“审执分离”不是审判与执行绝对隔离,而应该是相互协调。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这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具有兼顾执行的全局观念,如果在法院系统外设立一个平行的执行机构,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如果将执行机关从法院分离出去,必然导致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互相推诿,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最终影响司法权威。

(相关报道链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4-12/06/content_91219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