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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教授在《法学评论》发表论文《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

发布时间:2018-09-25    作者:    来源:永利官网地址     浏览次数:    


       许中缘教授在《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发表《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一文。文章指出,伦理性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人可非人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承认基于现实需要根基在于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承认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功利标准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应是认定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准以此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智能机器人必须以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解决工具主义观下责任归责的困局也因此法律必须为智能机器人创设特殊分责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价值指引且局限于工具性人格的存在方能融洽于民法主客体二元区分体系”,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