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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售假羊毛衫被判“天价罚金”调查

发布时间:2012-01-01    作者:    来源:永利官网地址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 从售假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要承受2151万元“天价罚金”。

2010年12月,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及妻子李红英被带至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看守所。

2011年9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2011年12月21日至22日,《法制周报》记者采访发现,“天价罚金”背后,存在着一连串的疑问:“跨省追捕”突如其来——“关键证据”下落不明——立功表现“被忽略”。

记者就该案判决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致电鄂尔多斯中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已经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在审理当中,不便回应表态。”

关于“天价罚金”问题,不少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也都表示,李清售假数额巨大,侵犯了正规厂家的知识产权,理应担责,但判决与实情不太相称。

2011年12月23日,记者再次来到李清被指售卖假羊毛衫的富民市场,这里仍有近40%的店铺从事羊毛衫批发销售生意,虽然不少店家称“生意大不如以前”,但顾客还是熙熙攘攘。但是李清拥有的编号为2403的店铺依然处于关停状态。其对面的一家叫“鄂尔源祥”的店铺,仍在售卖着老板自称“都是正品”的羊毛衫,而2403店铺曾经的主人李清却要面对5年的牢狱之灾和高达2151万元的“天价罚金”。

2151万元,对于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只有5208元的湖南郴州的一个农民来说是什么概念?经过粗略计算,这是需要他不吃不喝花上4130年才能攒够的一笔钱。而具体到郴州市桂阳县农民李清一家来说,这是一笔他们“几辈子也还不起”的“天价罚金”。

2011年9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很快,此事被传至各大网站、论坛,关于“天价罚金”的话题引发了网友的广泛争议,至今未息。

这一切都要从2010年的12月15日说起。

1. 突如其来的“跨省追捕”

2010年12月15日,李红英像往常一样,中午给丈夫李清送饭后,“留下帮忙看会儿店子”。4个月前,他们东拼西凑筹了10多万元启动资金,租下郴州市富民市场编号为2403号的店铺,做“鄂尔多斯”、“恒源祥”等知名羊毛衫的批发销售生意。

当天下午14时许,丈夫李清去市场外的洗手间方便,留李红英一个人看店。这时候,有3个陌生人来到了店里。事后李红英才知道“两个穿便衣的是鄂尔多斯的警察,一个女警是郴州本地的”。他们在出示证件后,以“有事情需要配合”理由将李红英及后来回到店子的李清带到了当地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才知道他们说‘你们店里卖假货’,需要我们配合调查,说清楚情况。”2011年12月21日,回忆起一年前的事情,李红英仍心有余悸。

随后,夫妻二人又被关押进当地的看守所3天,最终被带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在鄂尔多斯东胜区看守所内,李红英被检查出怀孕了,在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她回到了郴州。

“在鄂尔多斯,警方一直在审问我的货从哪里来的。”李红英对《法制周报》记者说,“他(李清)做羊毛衫生意我一直都没参与,经常在家里看孩子和做饭,只是偶尔去店里照应一下。”所以,李红英对于丈夫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等情况都不清楚。

回到郴州后,李红英面对的是小店被关停、羊毛衫供货商因追要数十万的货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导致房产被法院冻结的困顿之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但她还得打起精神,四处奔走,为丈夫李清请律师打官司。

一晃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李红英等来的是丈夫李清被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结果。

在得到判决消息后,李红英称夫妻两人从售假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要承受天文数字的罚金,判决有失公允。并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这笔罚金,也不会支付,“罚金高得太离谱了,按这个数字我家几代也赔不完。”

其实,除了李清家属对于本案判决的公允有诸多质疑外,作为李清的一审辩护律师,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律师对记者表示,他对于该案在证据提交、非法所得的认定,以及李清的立功表现上都有自己的律师意见。

2. 下落不明的“关键证据”

关于本案中2151万元的“天价罚金”是如何折算出来的?据鄂尔多斯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三项相加共计26187件,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4300余万元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按照这个“非法经营数额”,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法院是按照43013364元的‘非法经营数额’对半折算出来的罚金数。”2011年12月21日,南新丹律师就本案的“天价罚金”对记者作出详细解释,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而并不是吊牌价。”南新丹说,事实上,无论是李清在淘宝网上的买卖记录显示,还是他店里电脑主机的销售清单,都显示他销售的羊毛衫的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而李清的电脑主机,已经在2010年12月15日被鄂尔多斯警方扣押。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南新丹强调,“但在本案审判时,检察院并没有提交该证据,我也向当地检察机关就此事提出律师意见,但检察院并没有给予回复,只是在法院判决上以一句‘侦查机关无隐瞒证据情形’带过。”

据李红英讲述,丈夫李清是背着店里的电脑主机到鄂尔多斯的,而如今电脑主机到底去了哪里,谁也不知道。记者就此事致电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名工作人员以“案子的经办人员出差”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事实上,李清的另一名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也曾就“非法经营数额”向鄂尔多斯中院提出异议,并提交李清的销售光盘以作辩护,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网上平均销售价格为147.54元。但鄂尔多斯中院最终没有采纳王福奎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而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十多倍。

3. “被忽略”的立功表现

“除了在‘非法经营数额’上我保持自己律师意见外,对于李清的立功表现被忽略,我也有自己的意见。”南新丹律师对记者说,“李清在该案中检举了自己的上线周金柱,这是一个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却没有予以确认。”

据鄂尔多斯中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清提供同案犯周金柱的姓名及联络方式,司法机关据此抓捕了被告人周金柱,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李清辩护人提出李清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李清与周金柱是以不同的罪名起诉,同案不同罪,李清检举同案犯,按照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李清应该属立功表现。”南新丹律师指着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记者如是表示。

事实上,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适用罪名都一度成为网络争议焦点。此外,将本案曝光于网络的网民“李根”也在网帖中提出了诸多疑点,譬如本案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多处违反程序规定,像搜查笔录无被搜查人签名,搜查时受害方(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充当见证人等。这些疑点迄今并未得到澄清与回应。

2011年12月22日,记者就该案判决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致电鄂尔多斯中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已经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在审理当中,不便回应表态。”

专家观点

“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让公众不禁质疑,如此巨额的罚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上缴国库?罚金的最大作用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剥夺、威慑和改造,李清系一农民,法院在作出天价罚金前,也许并未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仅依据“吊牌价”进行判决。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结果,难以发挥罚金的真正作用。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

就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当下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说都是不太适应的。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个刚起步阶段,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和国际接轨,但在执法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普法宣传上也多有欠缺,这个案子主要在教育和警示方面有积极意义,反而削弱了应有的法律意义,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角度来看,这样的重罚更应该慎重。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永利官网地址何炼红教授

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被追究责任,但不能把知识产权保护单一的看成市场行为或者政府行为,对于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发起的打假风暴要形成长效机制,而不是所谓的杀一儆百。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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