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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斌 | 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用途专利能否获得授权?有无价值?

发布时间:2020-02-05    作者:    来源:永利官网地址     浏览次数:


最近吉利德的抗新冠病毒药瑞德西韦(Remdesivir)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中国引起热议,“湖南知识产权智库”公众号经知识产权分析师赵佑斌先生的特别授权,特此刊登其撰写的系列专业分析文章和大家共同交流。

根据武汉病毒所24号发布的信息显示:

武汉病毒所“在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相关研究成果以“Remdesivirand chloroquine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recently emerged 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 in vitro”(《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为题发表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上。

该研究表明,在Vero E6细胞上,瑞得西韦(Remdesivir, GS-5734)对2019-nCoV的半数有效浓度EC50=0.77 uM(微摩尔每升),选择指数SI大于129;磷酸氯喹(Chloroquine)的EC50=1.13 uMSI大于88,说明上述两种药物在细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其在人体上的作用还有待临床验证。

瑞得西韦(RemdesivirGS-5734)是核苷类似物,目前在刚果(金)开展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期临床研究。磷酸氯喹(Chloroquine)于上个世纪40年代起用于治疗疟疾,后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上述两种药物在细胞水平上有效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初步结果此前已通过多种形式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为服务于疫情防控,合作双方单位联合声明:在上述具有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作用的药物中,我们对于国内已经上市并能够完全实现自主供应的药物磷酸氯喹,不申请相关专利,以鼓励相关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首先,药品的新用途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武汉病毒所的专利主题是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说瑞得西韦本来是用来抗埃博拉病毒,新冠病毒以前世界上还没有,用瑞得西韦抗新冠肺炎是药品的新应用,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其次,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新用途专利不易获得授权。因为这件用途专利获得授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等条件。吉利德已经将瑞得西韦的化合物结构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

化合物的专利授权公开号为CN103052631B,权利要求18为:

同时,吉利德也已经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公开号为CN108348526A,这个用途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而且还提到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术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也属于冠状病毒的范围,这个用途专利也是概括在里面的。武汉病毒所的新专利要获得授权就必须证明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要有足够的实验数据支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如果瑞得西韦在抗新型冠状病毒方面的药物作用机理相同,仅仅是用到瑞得西韦的已知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吉利德公开的专利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最终无法获得授权。

所以目前吉利德公开的专利文献来看,这件专利只是将瑞得西韦本来用于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进一步具体到抗新型冠状病毒方面,作用机理相同。而且也只是体外实验,并没有临床方面的数据,也无法给出具体的剂量方面的数据。这件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还是未知数。

第三,如果这件专利能够获得授权的,最终的价值如何?

如果这件专利能够获得授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作用也非常有限,因为吉利德已经有化合物专利,也申请了抗冠状病毒用途的专利,这两件专利属于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抗新型冠状病毒专利最多算是外围专利。要实施这个专利还必须获得吉利德的许可,因为这件专利并不具有独立性,要依赖基础专利的许可才能实施。

那这件专利对吉利德的基础专利有抗衡作用吗?理论上这件专利如果获得授权,吉利德要生产专门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就可能落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也要得到武汉病毒所的许可。这样双方可以交叉许可,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降低药品价格的筹码。但是如果新用途专利没有人体试验数据,也就没有相关剂量的数据,专利要发挥作用也很难。吉利德直接生产用途治疗冠状病毒的药,不提示治疗哪一种冠状病毒,患者和医院直接购买,就相当于绕过这个专利了。除非武汉病毒所的专利有详细和特殊的剂量要求,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特殊的剂量,这个专利就能够发挥作用。但是目前公开的显示是体外试验,这些数据显然没有。

所以说,武汉病毒所申请这件专利没有问题,但是专利获得授权的难度不小,取决于具体内容,因为吉利德已经申请了化合物的专利和抗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武汉病毒所的专利属于抗新型冠状病毒,作用机理可能相同,也没有详细人体试验数据,有可能因为没有创造性被驳回。此外,即使这件专利能够获得授权,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作用也比较有限,因为基础专利在吉利德手里,实施这件专利还必须获得吉利德的许可。而且如果这件专利没有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应用剂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吉利德有可能直接绕过这件专利。

国际医药巨头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极其重视,对新药都采取全面的专利保护,吉利德已经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从化合物结构和药品用途方面进行全面保护。跟随研究者要找到机会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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