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斌 | 中国药企仿制瑞得西韦,这侵犯吉利德的专利权吗?
发布时间:2020-02-15 作者: 来源:永利官网地址 浏览次数:
根据媒体报道,2月11日晚间,博瑞医药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随后该公司高管又回复:“凭借在高端原料药和特殊注射剂开发领域的技术积累,公司集中了所有的研发力量,在十几天内就仿制瑞德西韦成功。但由于上游供应商未完全到位,且物流运输不便,目前公司生产原料较少。博瑞医药作为中国药企,理应具有家国情怀,承担社会责任,若瑞德西韦能够最终获批上市,疫情期间将主要通过捐赠等方式供应给相关病人,不会在这个上面赚钱,希望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很多朋友都在问,瑞得西韦正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吉利德也申请过瑞得西韦方面的专利,中国企业此时制造原料药,会侵犯吉利德的专利吗?
我们首先看瑞得西韦在中国的专利布局情况,吉利德已经在瑞得西韦化合物上申请了中国专利并获得了授权,授权公开号为CN103052631B,此外吉利德也申请了瑞得西韦在抗冠状病毒上的用途专利,这件专利申请还在审查中,公开号为CN108348526A。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如果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完全捐赠,这在理论上就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范围了。当然,生产经营的目的不能以是否盈利为条件,如果中国公司生产了药物为此间接获得了补贴等,也属于专利侵权。当然瑞得西韦目前并未在中国获得批准,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不仅要获得吉利德的专利许可,还需要国家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
此外,中国专利法第六九条有关于不侵犯专利权的例外规定,其中第四款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第五款为: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药品属于比较特殊的产品,上市需要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对专利药,仿制企业要是等到专利过期之后才进行生产研发准备,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专利法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需要的信息,进行制造专利药品不属于侵权。但是在专利过期之前相关药品不得销售。瑞得西韦的化合物专利申请时间是在2011年,要到2031年才到期。所以药企不大可能是为了审批进行制造。
除了上述条款之外,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是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进行专利强制许可,允许中国企业制造。但是专利强制许可中国从来没实施过,以后实施的可能性也不大。即使强制许可,也需要企业交纳适当的许可费,而且药品质量也不一定达到要求,成本也可能很高,强制许可不是免费实施第三方专利。
所以,中国企业目前仿制相关药品是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只能相当于做慈善捐赠,当然捐赠的药品也是要获得国家批准,但是专利还有十几年期限,国家也不可能批准仿制药。拿不到国家的批准,相关药品也无法捐赠。所以主动权还是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和吉利德的手里。